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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考发〔2016〕24号
2016年7月6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人事部〈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5〕00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64号)和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6〕2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结)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2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1年;
5.获博士学位;
6.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三)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2.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中从事统计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后,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有关要求,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
级别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16年 |
初级 |
9:00-11:30 |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
14:00-16:30 |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
||
中级 |
9:00-11:30 |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
|
14:00-16:30 |
统计工作实务 |
||
高级 |
9:00-12:00 |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
(一)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计算器。
(二)初、中级考试均为客观性试题,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三)高级资格考试为主观性试题,采取开卷笔答方式。允许考生携带相关纸质参考书籍、资料。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各级别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均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初、中级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用印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网上打印准考证的办法。网上报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非首次报考人员”是指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2016年度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其余视为“首次报考人员”。台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16年7月15日至7月29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网址:www.bjrbj.gov.cn/bjpta,以下简称“人事考试频道”),按照系统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网上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
(二)首次报考人员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时间安排 |
报名安排 |
具体要求 |
2016年7月15日-7月21日 |
网上填报信息 |
登录人事考试频道,进行注册、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 |
上传照片及审核 |
按要求上传照片,如照片审核不通过,须重新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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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及 |
1.使用a4纸下载打印《北京地区201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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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1日-7月22日 |
现场 |
持相关材料到现场资格审核: |
2016年7月23日-7月29日 |
查询审核状态及 |
完成现场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应于现场审核24小时后重新登录人事考试频道查询审核状态,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使用具备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进行网上缴费。 |
现场资格审核时须携带《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下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报考初级资格考试的应届毕业生还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考高级资格考试的还须提供统计师、审计师、会计师或经济师资格证书,上述证件、证明均为原件。
(三)报考人员网上缴费后,须于2016年7月29日前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本人报考信息和缴费状态(网上缴费信息和银行卡扣款信息),确认本人报考级别和科目准确无误且缴费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四)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6年10月11日至10月14日登录人事考试频道,进入“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2016年10月17日至12月31日期间(节假日不办公),就近前往各区人事考试机构或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领取时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代领人还要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其他
(一)考试大纲相关事宜
201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0年度的考试大纲,高级资格考试使用2012年度的考试大纲。各级别考试大纲均已公布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服务”栏目内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http://www.stats.gov.cn/tjfw/tjzyjszgks/)。
(二)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或考试结束后认定为雷同试卷的,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凡在规定禁止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期限内,报考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成绩无效。
(三)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四)报考人员可登录人事考试频道查询成绩及证书发放事宜,或登录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五)纪检监察举报信箱:jjjc@bjrbj.gov.cn
(六)考试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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